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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奔跑,就地打滾。一所大學有一同學在進行試驗時,不慎將正在燃燒的酒精燈打翻,酒精濺滿了衣服,沾到那里,燒到那里頓時全身起火。由于來得突然。她和一些在場的同學都驚慌失措,厚型防火涂料生產商,異口同聲的叫:'快跑!快跑!',結果火越燒越旺。后來還是一位老師有經驗,命令身上著火的同學'打滾'。那位同學就地打滾后,在同學的幫助下,很快把火窒熄??墒?,由于前面來了個'快跑',所以仍然不輕。
第二,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迅速將著火的衣服撕裂脫下,溱入水中,或踩,或用滅火機,水撲滅。
第三.倘若附近有河,塘,水池之類,可迅速跳入淺水中,但是如果受傷程度較深,則不能跳水,防止或其它不測。
第四.如果有兩人以上的人在場,未著火的人需要沉著,立即用隨手可以拿到的麻袋,衣服,掃帚等朝著人身上的火點覆蓋,撲,摜,或幫他撕下衣服,或將濕麻袋,毛毯把著火人包裹起來。
第五.用水澆滅。但應注意,不宜用滅火機直接往人體身上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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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為加強與國際慣例接軌,克服傳統(tǒng)的'設計-采購-施工'相分離承包模式,進一步推進項目總承包制,我國現(xiàn)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建筑工程的發(fā)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筑法》的這一規(guī)定,在法律層面為EPC項目總承包模式在我國建筑市場的推行,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政策、規(guī)章依據:為進一步貫徹《建筑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2003年2月13日,建設部頒布了[2003]30號《關于培育發(fā)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yè)的指導意見》,在該規(guī)章中,建設部明確將EPC總承包模式作為一種主要的工程總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廣。










對于樓板和墻面,在所選擇的面積中,至少測出5個點;對于梁和柱在所選擇的位置中,分別測出6個和8個點。分別計算出它們的平均值,精到0.5mm。
附錄五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一、執(zhí)行本規(guī)范時,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zhí)行中區(qū)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