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物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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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列入《進出口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以下簡稱商品目錄)中適用《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管理的《瀕危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及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錄的動植物及相關貨物或物品,適用《非進出口動植物種商品目錄物種證明》(以下簡稱《物種證明》)管理。
一、《物種證明》由國家瀕管辦統(tǒng)一按確定的格式制作(具體樣式見附件2)。證面不得涂改、偽造、轉(zhuǎn)讓或倒賣。
二、《物種證明》一式三聯(lián),分別用于向海關報關、持證者留存及機關留存。證面內(nèi)容不得更改。已簽發(fā)的《物種證明》原則上不予換發(fā)或補發(fā)。
三、《物種證明》分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兩種
1.一次使用的《物種證明》有效期自簽發(fā)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
2.多次使用的《物種證明》只適用于同一物種同一貨物類型在同一報關口岸多次進出口的動植物。多次使用的《物種證明》有效期截止至發(fā)證當年12月31日。持證者須于1月31日之前將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種證明》進出口有關動植物標本的情況匯總上報發(fā)證機關。
四、被許可人必須按照《物種證明》規(guī)定的口岸、方式、時限、物種、數(shù)量和貨物類型等進出口動植物,對于超越《物種證明》中任何一項許可范圍的申報行為,海關均不予受理。
五、進出口動植物貨物或物品,應按照海關規(guī)定如實申報。屬《物種證明》管理的,應主動向海關出具證明。對未向海關出具證明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由經(jīng)營者負責。
六、申請辦理《物種證明》所需要的文件請詳細咨詢千諾國際專業(yè)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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